共同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
理者,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許可之初審。
二、完竣報告書及作業工作之查核。
三、共同管道門禁管制。
四、二十四小時監控、操作及維護共同管道監控中心各項設備。
五、共同管道定期巡檢、保養及維修。
六、共同管道經過道路之巡查。
七、共同管道之清潔維護。
八、共同管道防災演習及緊急事故之應變處理。
九、管理文件之建檔保管。
十、定期召開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工作檢討會議。
十一、其他屬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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