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應債務還本或轉換需要,得在不增加本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前
  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關舉借。
  二、向本府各機關或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
  金,但不得增加基金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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