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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 所、俱樂部等,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並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者,應依法代 徵娛樂稅,並依娛樂稅法第七條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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