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
  所、俱樂部等,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並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者,應依法代
  徵娛樂稅,並依娛樂稅法第七條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