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學校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校友代表三人、家長代表二人、
  社會人士三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校長召
  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社會人士、校友代表由校長
  遴聘;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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