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校友代表三人、家長代表二人、 社會人士三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校長召 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社會人士、校友代表由校長 遴聘;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