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不售門票者,得免費使用本場各場地(清潔代辦費
  除外):
  一、高雄縣議會,縣府及附屬機關學校舉辦之公務、文教、體育、短期
      訓練等活動。
  二、本場核准免費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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