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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道路挖掘許可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不予退費。 道路挖補費及修復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得請求全額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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