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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般用戶:平均單位污水量使用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全縣 污水下水道年總營運成本(新臺幣元)/全縣年總處理污水量(立 方公尺) 二、事業用戶:按一般用戶使用費二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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