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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確定者, 主管機關應於罰鍰全數繳清後,按附表所定比例發給檢舉獎勵金。 經前項檢舉裁罰而再受按日連續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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