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車輛定期檢修分為五級,各級檢修工作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以視覺、聽覺、觸覺、嗅覺等感官,就車輛之行車主要
      機件、車廂及相關設備之狀態與作用施行之檢修。
  二、二級檢修:以清洗、注油、測量等方式,保持車輛之動力、傳動、
      行駛、煞車等機件設備外表清潔、動作圓滑、使用狀態正常之檢修
      。
  三、三級檢修:以局部拆卸分解施行檢驗、調整、校正、測試等方式,
      保持車輛之動力、傳動、行駛、煞車、儀錶等機件設備使用狀態正
      常之檢修。
  四、四級檢修:就車輛之動力、傳動、行駛、煞車、儀錶、車廂、聯結
      器、控制、電氣輔助等主要機件設備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分解之
      檢修。
  五、五級檢修:就車輛之主要機件設備施行重新翻修,及主要機件設備
      以外之機件設備施行徹底檢查之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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