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舢舨或漁筏兼營娛樂漁業之活動水域,以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沿岸海域
為限;其活動水域範圍,由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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