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巷、弄之定號依下列規定:
  一、巷弄之定號以數字為原則。
  二、路與街中間之巷應依路之門牌順序定為巷號。
  三、兩路或兩街中間之巷,依較寬路或街之門牌順序定為巷號;兩路街
      寬度相等時,以較繁榮之路街門牌順序定為巷號。
  四、弄號以通往巷之門牌順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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