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實驗教育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團體或個人)。
  二、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稱。
  三、實驗教育之目的及其方式。
  四、實臉教育之地點。
  五、實驗教育之對象(團體申請者不得超過二十人)。
  六、實驗教育之期程(以學年計)。
  七、實驗教育之內容(含學習領域、課程安排、教材教法,學生評量等
      )。
  八、師資(含學經歷)。
  九、教學資源。
  十、經費概算及來源。
  十一、合作學校協同計畫。
  十二、機構場所、建築物合法使用權證明書(團體申請者才需提出)。
  十三、學生法定代理人參與實驗教育委託書(團體申請者才需提出)。
  十四、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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