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
      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
      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
      其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
      線作為建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
      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
      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
      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
      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
  已納入整體規劃之建築基地其進出之現有巷道土地,可依地籍分割線逕
  行指示建築線,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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