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讓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且設籍在本縣六個月以上,受
  讓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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