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環境綠美化苗木核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個人申請苗木每人每次以十株為限,申請者應先至本所指定之苗圃選定
  苗木後填妥領苗登記冊,現場核撥。
  政府機關團體申請苗木應出具需用綠美化苗木函文。
  已立案之民間團體申請苗木數量逾一百株,除出具需用綠美化苗木函文
  ,並應檢附綠美化苗木申請單、植栽簡單示意圖及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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