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處所應有社工人員、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人員,必要時得通
  知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前項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或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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