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勸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在本縣發起臨時性勸募活動者,應由勸募團體檢具下列書表向本府申請
  許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
      會議紀錄;非營利組織應備相關證明文件。
  三、勸募計畫書。
  四、勸募所得財物使用計劃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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