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縣發起臨時性勸募活動者,應由勸募團體檢具下列書表向本府申請 許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 會議紀錄;非營利組織應備相關證明文件。 三、勸募計畫書。 四、勸募所得財物使用計劃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