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機構安置則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 寄養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應辦理寄養安置訪視,第一次應於寄養安置第一 個月內為之,嗣後每半年至少訪視一次。但延長寄養安置期間得視實際 需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