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寄養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必要時得予延長;機構安置則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辦理。
  寄養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應辦理寄養安置訪視,第一次應於寄養安置第一
  個月內為之,嗣後每半年至少訪視一次。但延長寄養安置期間得視實際
  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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