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額管理使用方式,應以機構名義,採一
  年期以上定存於金融機構專戶儲存,並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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