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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金額管理使用方式,應以機構名義,採一 年期以上定存於金融機構專戶儲存,並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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