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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不得少於零點一公頃,不得大於五公頃(含五公頃 )。 申請變更案件,涉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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