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不得少於零點一公頃,不得大於五公頃(含五公頃
  )。
  申請變更案件,涉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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