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償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物:屬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者,比照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
      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
      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二、土地臨時使用費:以工程實際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
      使用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土
      地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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