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物:屬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者,比照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 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查估基準、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 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二、土地臨時使用費:以工程實際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 使用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公告土 地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