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進行。其實施方
  式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領域中實施要點之評量原則辦理。
  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個別差異,參照各學習領域之內容與
  性質,以獎勵輔導為原則,採用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或其他適當方式等為之,必要時,得
  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前項之學生評量方式,任課教師應將之納入學期教學計畫之中,於學期
  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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