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 女、現役軍人子女、各救濟育幼院(所)之院童、原住民、軍公教遺族 等各類特殊身分之學生,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減免或補助費用事宜。 經學校查明雖不符前項規定且確實無力繳納者,得由校長核定暫免或分 期繳納代收代辦費。 各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補助單位)捐助學校代支前項暫免繳納 學生之補助款項者,應於告知補助單位後,優先撥付繳納代收代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