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
  女、現役軍人子女、各救濟育幼院(所)之院童、原住民、軍公教遺族
  等各類特殊身分之學生,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減免或補助費用事宜。
  經學校查明雖不符前項規定且確實無力繳納者,得由校長核定暫免或分
  期繳納代收代辦費。
  各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補助單位)捐助學校代支前項暫免繳納
  學生之補助款項者,應於告知補助單位後,優先撥付繳納代收代辦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