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
  任,其推選得以書面通訊方式行之。書面通訊方式由學校及家長會共同
  議訂之。
  學校設置特殊教育班者,每班選出家長代表一人;未設置特殊教育班者
  ,全校特殊教育學生低於十人者,應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中選出家長代
  表一人,全校特殊教育學生在十人以上者,每逾十人增加家長代表一人
  ,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