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以實際入園之日為基準日,依下列規定辦理收
  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
          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
          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
      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
      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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