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建築物就地整建,如屬依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整
體開發許可之規定申請整建者,以拆除前原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為限。
整建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寬度:臨接建築線長度應為二公尺以上。
二、深度:自建築線起算不計騎樓最小為一.五公尺,含騎樓最大為十
六公尺。
三、高度:以十三公尺為限。
四、總樓地板面積:原有空地得合併整建。但其總樓地板面積扣除騎樓
面積後,不得超過拆除前原有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但拆除前原有
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六十平方公尺者,整建時得以二
百六十平方公尺為準。
五、建蔽率、容積率:整建範圍得不受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之限制。
六、防火間隔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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