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縣政府各單位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宗教、禮俗、文獻、調解、山地行
      政及公共造產等事項。
  二、財政局(科):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產、公債、公庫及地
      方金融管理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理工業、商業、礦業、零售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公營
      事業及觀光事業等事項。
  四、教育局: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及文化、體育等事項。
  五、工務局:掌理都市計畫、交通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建築管
      理及公共設施等事項。
  六、農業局(科):掌理農、林、漁、牧、農漁會輔導、農畜產品共同
      運銷、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農藥管理、水土保持及農路管理維護
      等事項。
  七、國宅局:掌理國民住宅之興建及管理等事項。
  八、社會局(科):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及合作行政等事項。
  九、勞工局(科):掌理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
      就業輔導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十、兵役局(科):掌理兵役行政、徵兵處理、後備軍人管理、國民兵
      組訓、留守業務、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扶助及軍勤業務等事項。
  十一、地政局(科):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及一般土地行政等
      事項。
  十二、秘書室: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及出納等事項。十三、新聞室:
  掌理新聞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四、法制室:掌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等事項。
  十五、計畫室:掌理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推動為民服
      務等事項。
  十六、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七、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項。
  十八、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前項未設工務局之縣政府,第五款規定事項由建設局掌理之;未設國宅
  局之縣政府,第七款規定事項由工務局掌理之;其未設工務局者,由建
  設局掌理之;未設勞工局(科)之縣政府,第九款規定事項由社會局(
  科)掌理之;未設新聞室或法制室之縣政府,第十三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事項由秘書室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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