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缺額達全縣、市總名額五分之一,或一 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均應補選,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 選。但其缺額達全縣、市總名額二分之一,事實需要補選報經省政府核 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選之議員,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縣、市議員去職或死亡,由縣、市議會函報省政府備查並函知縣 、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