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造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實施: 一、主伐或間伐。 二、撫育或除伐。 三、設置或廢止林道、防火線、苗圃、工寮及其他附屬工事。 四、開始或停止其他造林上重要事業。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林道之設置或廢止,應層報林務局核准,餘由林管 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