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租地造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實施:
  一、主伐或間伐。
  二、撫育或除伐。
  三、設置或廢止林道、防火線、苗圃、工寮及其他附屬工事。
  四、開始或停止其他造林上重要事業。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林道之設置或廢止,應層報林務局核准,餘由林管
  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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