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氣軔應全部貫通,並於後端或推進時之前端掛守車,但單行機車、
  機動車或遇有特殊情形,經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列
  車,其氣軔得部分貫通或不貫通。
  救援列車、單行機車、機動車、電車組或經本局指定之列車,均得不掛
  守車。
  不得掛於列車中部之損壞車輛或特殊構造之車輛,得附掛於列車之後端
  或推進時之前端,但以一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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