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
  役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手續:
  一、憑學生繳驗之徵召集令對在校學生發給保留學籍證明書(如附件一
      ),對考取尚未入學學生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交由學生或其家屬收執。
  二、於每月底應造具保留學籍名冊(如附件三)或保留入學資格名冊(
      如附件四)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並以副本抄送應徵召學生
      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兵役局(科)以備辦理年終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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