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童)收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費老人之安養,其有關規定如左:
  一、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者。
  (二)年滿五十五歲之殘障且孤苦無依,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
        者。
  (三)申請安養應檢具左列表件,由各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
        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四)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五)全戶戶籍謄本。
  (六)申請安養調查表(如附件三)。
  (七)入家保證書(如附件四)。
  (八)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且合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申請為家
        外扶助,由本家按月發給生活費。申請人應檢具左列表件,由各
        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扶助。
  (九)全戶戶籍謄本。
  (十)家外扶助老人連帶保證書(如附件五)。
  (十一)原在本家安養之老人,為調劑身心,亦得申請家外扶助,惟應
        檢具家外扶助老人連帶保證書逕向本家提出申請。
  (十二)家外扶助老人於轉進住入家安養時,應檢具左列表件逕向本家
        提出申請。
  (十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十四)入家保證書。
  (十五)老人死亡,按其留言處理善後,如無留言應由本家備棺殮葬,
        同時通知其親屬或原申請收容機關;其非病死亡或死因可疑者,
        並應報經司法機關相驗後始行殮葬。
          家外扶助老人死亡,由保證人或親屬辦理善後,並由本家發給
        喪葬補助費,其數額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十六)公費老人支給生活費,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十七)公費老人之收容,如有特殊各案,經專案報請核定後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