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老人之安養,其有關規定如左:
一、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者。
(二)年滿五十五歲之殘障且孤苦無依,其體能無法謀生而能自理生活
者。
(三)申請安養應檢具左列表件,由各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
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四)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五)全戶戶籍謄本。
(六)申請安養調查表(如附件三)。
(七)入家保證書(如附件四)。
(八)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且合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申請為家
外扶助,由本家按月發給生活費。申請人應檢具左列表件,由各
鄉鎮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扶助。
(九)全戶戶籍謄本。
(十)家外扶助老人連帶保證書(如附件五)。
(十一)原在本家安養之老人,為調劑身心,亦得申請家外扶助,惟應
檢具家外扶助老人連帶保證書逕向本家提出申請。
(十二)家外扶助老人於轉進住入家安養時,應檢具左列表件逕向本家
提出申請。
(十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須經肺部X光檢查)。
(十四)入家保證書。
(十五)老人死亡,按其留言處理善後,如無留言應由本家備棺殮葬,
同時通知其親屬或原申請收容機關;其非病死亡或死因可疑者,
並應報經司法機關相驗後始行殮葬。
家外扶助老人死亡,由保證人或親屬辦理善後,並由本家發給
喪葬補助費,其數額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十六)公費老人支給生活費,按本家年度編列是項預算標準發給。
(十七)公費老人之收容,如有特殊各案,經專案報請核定後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