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一人至
二人。
前項人員,由本府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環保局)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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