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應由申請人檢具交通管理機關登記文件,並向主
  管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繳納臨時或試車使用牌照稅後,據以辦理。
  前項應領用之臨時或試車使用牌照,得併同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臨時或
  試車號牌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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