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1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執行前條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攤(鋪)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
  二、接受補助或捐助。
  三、其他服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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