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建築線指示(定)圖。
  其他有關文件:
  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於原有建築物上增設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開發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申請雜項執照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
  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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