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建築線指示(定)圖。
其他有關文件:
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於原有建築物上增設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開發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申請雜項執照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
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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