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設立程序如下:
  一、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下列文件,向金門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籌設。
    (一)設班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名稱、類別、班數、班址、設
          班經費概算、組織規程及學則。
    (二)教學科目表。
    (三)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
          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
          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
          圖。
    (五)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二、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
      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冊(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三)設立人、班主任與教職員非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身分切結書
          。
    (四)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五)設班基金不得動用之切結書。
    (六)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其租賃契
          約並經公證。
    (七)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
          品)。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出具合夥契約書經法院或
  民間公證人公證,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作為
  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用,核准動用後,應
  限期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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