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鎮)或村(里)為單位,參考噪
音量、戶口數、人口數、村(里)數及其他因素,依優先順序為權重計算
分配,分配公式:
噪音防制區內村(里)之回饋金
=航空站提撥之回饋金

  ((該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戶口數比例))
×───────────────────────────
  (各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戶口數比例))

權重:一級噪音防制區比二級噪音防制區比三級噪音防制區等於五比二十
      五比七十。
面積比例:該村(里)之土地面積/各級噪音防制區之土地面積總和。
戶口數比例:該村(里)之戶口數/各級噪音防制區之戶口數總和。

前條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十,其中本
縣各鄉(鎮)公所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其分配比
例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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