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天然災害發生前或後,指揮部應視事實需要召開防救災害會報及救災善
  後處理會報,由指揮官主持,除指揮部各組組長以上幹部出席外,本府
  各局、科室主管、中華電信公司經理、臺電公司經理、衛生局局長、林
  務所所長、車船管理處處長、自來水廠廠長、港務處處長、警察局消防
  隊隊長,均應參加商討防救災害及善後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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