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代管放租之租金收入,以代管土地保管金專戶存儲,在代管期間不得動
  用,如原權利人於代管期間依法完成補辦登記取得所有權者,就其土地
  代管收益總額收取十分之一代管費用,解繳縣庫,餘額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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