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文化局場地者,需於活動十日前檢具申請表及各項活動程序表 ,經文化局核覆後,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並應於指定日期前繳納 費用後,始得使用。 前項繳納之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文化局認定已回復原狀且無毀損 各項設備及設施時,七日內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