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文化局場地者,需於活動十日前檢具申請表及各項活動程序表
  ,經文化局核覆後,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並應於指定日期前繳納
  費用後,始得使用。
  前項繳納之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文化局認定已回復原狀且無毀損
  各項設備及設施時,七日內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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