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重劃範圍土地列冊
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自辦市地重劃程序之調整,重劃會成立後始得申請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並參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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