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重劃範圍土地列冊 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自辦市地重劃程序之調整,重劃會成立後始得申請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並參考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