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 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
測繪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參照營造業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及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 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