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
  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
  測繪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參照營造業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及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
  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之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