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接受國應依本國制定之法律規章,准許下列物品入境並免除一切關
      稅以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徵。
    (一)領館公務用品。
    (二)領事官員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自用品,包括供其
          初到任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內。消費用品不得超過關係人員本人
          直接需用之數量。
  二、領館僱員就其初到任時運入之物品,享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特權
      與豁免。
  三、領事官員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所攜私人行李免受查驗。倘有
      重大理由認為其中裝有不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列之物品或接
      受國法律規章禁止進出口或須受其檢疫法律規章管制之物品,始可
      查驗。此項查驗應在有關領事官員或其家屬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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