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國應依本國制定之法律規章,准許下列物品入境並免除一切關
稅以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徵。
(一)領館公務用品。
(二)領事官員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自用品,包括供其
初到任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內。消費用品不得超過關係人員本人
直接需用之數量。
二、領館僱員就其初到任時運入之物品,享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特權
與豁免。
三、領事官員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所攜私人行李免受查驗。倘有
重大理由認為其中裝有不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列之物品或接
受國法律規章禁止進出口或須受其檢疫法律規章管制之物品,始可
查驗。此項查驗應在有關領事官員或其家屬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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