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單相器具每具容量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一、低壓供電:110伏特器具,電動機以1馬力,其他以5瓩為限;220伏特
    器具,電動機以 3馬力,其他以30瓩為限。但無三相電源或其他特殊
    原因(如窗型冷氣機), 110伏特電動機得放寬至2馬力,220伏特電
    動機得放寬至5馬力。
二、高壓供電: 3.3千伏特供電最大容量為50瓩,以線間電壓供電者為限
    。 11.4千伏特或22.8千伏特供電最大容量為150瓩,以線間電壓供電
    者為限。
以同容量三具接成三相使用或用其他方法改善使其最大不平衡容量不超過
前項一、二款之容量者(如高週波感應爐、 X線發生裝置),得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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