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業務員有異動者,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記。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記。
三、業務員有第四十九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
    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四、業務員有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撤銷之情事者,為撤銷登記。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繳銷登記證。
第一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中華郵政公司在辦妥業務員異動登記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
視為該公司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合併為第二項。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至第三
    項。
四、參照管理規則第十條,將現行條文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移列至第四項。
五、配合現行條文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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