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並保持經民用航空局核准之地面學科與飛航訓練計
  畫,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過適合之訓練,勝任其職務。地面學科及
  飛航訓練應經由民用航空局認可之訓練設備及合格之教師執行之。訓練
  計畫應包括飛航組員未來與執行任務機種相關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
  包括組員協調合作、各種因機身、引擎或各類系統之故障或火災及其他
  不正常情況下之緊急處理程序。訓練計畫亦應包括運送危險物品之訓練
  ,每一飛航組員之訓練應確定其瞭解在不正常或緊急操作程序中其應負
  之責任及與其他組員間之關係。訓練計畫應按民用航空局規定施予複習
  訓練並包括測驗以決定其是否勝任。
  一、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包括:
  (一)新進訓練。
  (二)升等訓練。
  (三)機種轉換訓練。
  (四)定期複訓。
  二、前款每一訓練依左列方式行之:
  (一)地面訓練。
  (二)飛行模擬機訓練,如在無模擬機情況下,得以航空器實施之。
  (三)飛航訓練。
  三、第一款之訓練中應至少包括左列課目:
  (一)飛航組員之協調。
  (二)正常操作程序。
  (三)有關航空器機體、動力、各系統與火災等之緊急及不正常操作程
        序。
  (四)正常及緊急情況下每一組員之工作及職責。
  飛航訓練及複習訓練可在民用航空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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