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
    照服務特定項目。
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三、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長照機構名稱。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