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品質管制實驗室準用第二章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第三章廠房及設施、第
四章設備、第十一章委託、受託作業及第十六章文件化之規定。
前項實驗室應就化粧品原物料及成品,予以抽樣及測試。實驗室為抽樣、
測試或其他活動時,應實施必要相關管制,確保原物料符合允收基準後,
始得使用;成品符合允收基準後,始得裝運。
〔立法理由〕
品質管制實驗室,準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十一章及第十六章規
定,及實施抽樣及測試應為必要之管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