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
  風荷重:
  W=11804√hCA
  式中之W、h、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風荷重。單位:牛頓
  H: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 。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以十六計。
  C: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A: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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